医疗事故后期治疗费用一般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承担,但存在多种不同情况,需依据具体情形确定承担主体。
在医疗事故中,后期治疗费用的承担主体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若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应承担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后期治疗费用。这是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对患者造成了损害,所以理应对后续治疗费用负责。例如,手术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术后出现并发症,需要进一步治疗,那么该医疗机构就需承担相应的后期治疗费用。
然而,若患者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存在不配合治疗等情况,导致后期治疗费用增加,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医疗机构可能无需承担。比如患者在医生明确告知需要按时服药和定期复查的情况下,不遵守医嘱,从而使病情恶化,增加了治疗成本,那么对于因患者自身不配合导致增加的费用,医疗机构可以不承担。
另外,如果医疗事故是由多个医疗机构的过错共同导致的,那么后期治疗费用应由这些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分担。例如,患者在A医院进行初步诊断后转至B医院治疗,A医院的误诊和B医院的治疗不当共同导致了医疗事故,那么A、B医院就需要根据各自过错比例来承担后期治疗费用。
还有一种情况,若患者在医疗事故发生前就患有其他疾病,后期治疗费用中包含了治疗原有疾病的部分,那么在确定承担主体和费用时,需要对费用进行合理区分。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的额外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而治疗原有疾病的费用,通常仍由患者自行承担或按照其原有的医保等途径解决。总之,医疗事故后期治疗费用的承担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和确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