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周期通常在45日左右,但实际时间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而有所不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这是在一切流程顺利的情况下的法定时间。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医疗事故鉴定周期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延长。从申请环节来看,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规范,医学会会要求补充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间内,这就可能导致整体时间拉长。比如患者可能需要重新去医院调取病历资料,或者补充其他相关检查报告等,这个过程可能需要花费数天甚至数周的时间。
鉴定专家的安排也是一个影响因素。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鉴定组,而这些专家通常都有自己繁忙的本职工作。如果遇到专家时间难以协调的情况,就可能需要等待合适的时间来组织鉴定会议,这也会使鉴定周期延长。
另外,对于一些复杂的医疗事故,鉴定过程可能会比较困难。例如涉及到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或者病情较为罕见等情况,专家们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讨论、分析和研究,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这种情况下鉴定周期也会相应增加。
综上所述,虽然法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周期是45日,但实际的鉴定时间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波动,可能短于或长于这个时间。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