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借条原件弄丢了,不必过于惊慌,仍可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如借条复印件、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并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争取让对方重新出具借条或达成还款协议。
在打官司时借条原件丢失是比较麻烦的情况,但并非就完全失去了胜诉的可能。借条复印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证明作用。虽然复印件的证明力相对原件较弱,但如果有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复印件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转账记录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果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的,那么转账记录可以清晰地显示资金的流向和金额,能够有力地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可以到银行或相关支付平台打印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提交。
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也具有重要价值。在与借款人的交流过程中,如果有涉及借款事宜的聊天记录,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约定等内容,都可以作为证据。通话录音同样如此,在与对方沟通时,注意保留相关的通话记录,并且要确保录音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证人证言也能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如果借款时有其他人在场,他们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此外,还可以尝试与借款人协商,争取让对方重新出具借条或者达成还款协议。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并且保留好相关的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需要注意的是,在收集和使用这些证据时,要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不同的案件情况可能需要不同的证据组合,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运用。如果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和有效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