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有身份证号码可通过多种方式证明为同一人,比如结合其他身份信息、收集旁证材料、进行笔迹鉴定等。
在借条没有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要证明为同一人可采取以下方法。
结合其他身份信息:虽然借条上没有身份证号,但可能存在其他能指向特定人的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等。如果这些信息能与特定的人高度匹配,也可以初步证明是同一人。比如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社区内,同名同姓且年龄相仿的人较少,借条上记载的家庭住址又明确指向某一户,那么结合这些信息就有助于确定借款人身份。
收集旁证材料:可以寻找知晓借款事实的证人。证人能够证明在借款时借款人的身份情况,比如在借款现场的朋友、亲戚等,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借款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此外,还可以收集与借款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在这些记录中,如果明确提及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或者通过对话内容能推断出借款人身份,也可以起到证明作用。例如,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围绕借款事宜进行沟通,对方使用的昵称与借条上的姓名一致,并且聊天中涉及的借款细节与借条内容相符,那么该聊天记录就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进行笔迹鉴定:如果对借条上借款人的身份存在争议,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将借条上的笔迹与借款人已知的其他笔迹样本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为同一人所写。比如借款人曾经签署过的合同、文件等,这些笔迹样本可以作为鉴定的参照。笔迹鉴定是一种较为科学的方法,其鉴定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通过以上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即使借条上没有身份证号码,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借条所涉及的借款人为同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