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对于担保人的责任约定,应明确担保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内容,语言表达要清晰准确。
在借条中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环节。要确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是一般保证,应在借条中写明“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作为一般保证人,在李四未通过法律程序向张三追讨且执行无果前,王五可以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若为连带责任保证,需在借条中注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同样是张三向李四借款,赵六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张三到期不还钱时,李四既可以要求张三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赵六还钱。
要明确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在借条中可以具体约定“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具体金额]、利息(按照[具体利率]计算)、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最后,担保期限也至关重要。应在借条中写明“担保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此外,借条内容应表述清晰、准确,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语言,以确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