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需分情况而定。若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且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若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若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在探讨质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的问题时,需要依据不同的设立顺序和登记情况来判断。
先抵押后质押的情况:当抵押权已登记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抵押权登记后,具有公示性,第三人可以通过查询登记信息知晓抵押物上存在的权利负担。此时,即使后续该抵押物又被设立了质权,抵押权人的权益应当优先得到保护,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又将该汽车出质给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无法履行债务,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受偿。
然而,如果抵押权未登记,由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质权人在设立质权时,通常是基于对抵押物实际占有的信赖。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比如,甲将机器设备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来甲又将该机器设备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当甲不能偿还债务时,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先质押后抵押的情况:由于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质权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质押物。在质权设立后,即使抵押人又将该物抵押给他人,无论该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人对质押物的占有具有优先性,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珠宝出质给乙并交付,之后甲又将该珠宝抵押给丙。当甲违约时,乙的质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
综上所述,质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取决于设立的先后顺序以及抵押权是否登记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