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养老人,女儿有义务赡养。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其性别而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明确了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不会因为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就免除女儿的赡养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一些传统观念,认为赡养老人主要是儿子的责任,女儿没有赡养义务或者赡养责任较轻。但这种观念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一位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平等地要求每一位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当儿子不赡养老人时,女儿不能以儿子未履行义务为由而拒绝赡养。女儿应当积极承担起照顾老人生活、提供经济支持、给予精神慰藉等赡养责任。如果女儿也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等。
同时,如果儿子不赡养老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可能还会涉及到遗弃罪等刑事责任。而女儿在履行赡养义务后,如果认为儿子应当分担赡养费用等,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要求儿子共同承担赡养责任。总之,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女儿不能因为儿子的行为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