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责任划分需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几种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其一,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例如,一方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违规转弯,未提前开启转向灯,也未观察后方来车情况,导致与正常行驶的另一方非机动车相撞,那么违规转弯的这一方就应承担全部责任。
其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一方非机动车超速行驶,另一方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逆行,双方都存在明显过错,此时就需要根据双方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如果超速对事故发生的作用更大,那么超速方可能承担主要责任,逆行方承担次要责任;若双方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相当,则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其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比如,因道路上突然出现不明障碍物,双方非机动车为躲避障碍物而相撞,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主观过错,应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其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例如,一方为了碰瓷故意撞向另一方非机动车,那么故意制造事故的这一方要承担全部后果,另一方无责任。在实际处理中,交警会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监控等方式来收集证据,从而准确划分双方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