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保、主合同债权人欺诈或胁迫保证人、主合同债务人欺诈或胁迫保证人且债权人知情、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等。
在法律规定中,存在多种保证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是在被欺骗的基础上作出保证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谋虚构债务情况,使保证人误以为存在真实合理的债务而提供保证,此时保证人不应承担责任。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债权人以威胁保证人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迫使保证人提供保证,这种保证行为是无效的,保证人无需担责。
如果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债务人伪造相关文件欺骗保证人,而债权人在知晓这一情况后仍接受该保证,此时保证人可免责。
另外,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债务转移可能会增加保证人的风险,所以需要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最后,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将原本的借款金额提高,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增加的借款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