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首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在这些案件中,法律将追诉权赋予被害人,体现了对公民个人权利和意思自治的尊重。例如,在侮辱、诽谤案件中,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后果,是否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由被害人自己决定。
其次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这类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是因为此类案件情节相对轻微,同时考虑到被害人可能掌握一定的证据,赋予其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机关在某些情况下不作为。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的决定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在一些轻微的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可能因证据不足等原因不予立案,此时如果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盗窃行为的存在,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