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书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并非绝对不可撤销。
通常情况下,如果公证书存在错误或者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等情形,是有可能撤销的。比如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在办理公证时存在重大误解、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以重大误解为例,当事人可能对遗产的范围、性质等存在错误认识,从而做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若能证明这种重大误解的存在,那么就有理由申请撤销公证书。
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如果当事人是在他人的欺骗或者威胁下签署了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并办理了公证,一旦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种欺诈、胁迫行为的存在,公证书是可以被撤销的。
然而,撤销公证书并非易事。当事人需要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公证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查明公证书确实存在上述可撤销的情形,会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公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证书不存在错误,当事人仅仅是因为事后反悔而想要撤销公证书,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会被支持的。因为放弃遗产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旦经过公证,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不能随意更改。所以,在做出放弃遗产继承的决定并办理公证时,当事人应当谨慎考虑,确保是自己真实的意愿表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