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以用工之日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的关键时间节点。
“用工之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劳动的日期。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
实践中,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先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尚未实际用工。此时,虽然有合同存在,但劳动关系并未真正建立。而当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开始工作,哪怕还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关系也从用工之日起确立。
从法律后果来看,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义务。包括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等。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以用工之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标准,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同时,能够及时获得法律赋予的各项保障。即使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只要能证明实际用工的事实,就可以依据劳动关系主张自己的权利。
总之,用工之日是确定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关键依据,它清晰地界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起始点,对于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