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和承兑人在票据业务中角色不同。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交付的人,承担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承兑人是在商业汇票上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主要责任是到期支付票据款项。
从定义上看,出票人是票据的签发者。以支票为例,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后,当需要向他人支付款项时,会填写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此时该企业就是出票人。出票人签发票据意味着创设了票据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承兑人主要出现在商业汇票中,商业汇票是一种远期票据,付款人需要对汇票进行承兑,表示愿意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承诺兑付的付款人就成为了承兑人。
两者的责任不同。出票人承担的是担保责任,担保票据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如果票据到期不能获得承兑或者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汇票,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要求支付票据金额。而承兑人承担的是绝对付款责任。一旦承兑人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汇票到期时必须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给持票人。
在票据流通过程中的地位也不同。出票人是票据的源头,是票据关系的最初创设者。票据的流通始于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承兑人是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在特定环节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只有经过承兑人的承兑,商业汇票的信用才得以增强,更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
从主体范围来看,出票人可以是企业、个人等各类经济主体。只要符合相关票据法规的规定,都可以成为出票人。而承兑人一般是银行或者具有一定信用实力的企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企业。
法律依据:
《票据法》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