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买房子写女方名字,房子归属需分情况判断,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能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婚后购房的产权归属不能仅依据房产证上的名字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结婚后买房子写女方名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购房,通常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即便只写了女方名字,也不影响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例如,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的工资收入支付了购房的首付款,并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这种情况下,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哪一方的名字,该房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都有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一般是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也会考虑到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
然而,也存在房子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特殊情况。如果是女方父母全资购买,并且明确表示该房屋只赠与女方一人,那么该房屋应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父母出资购房且明确是赠与女方个人,那么即使房子是在婚后购买且写了女方名字,也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另外,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那么该房屋也会按照协议约定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