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履行义务的方式主要有代为清偿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两种。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其履行义务的方式与担保的类型和具体情况密切相关。
代为清偿债务:这是最常见的担保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例如在保证担保中,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需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债务;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可能需要直接代为清偿。在抵押和质押担保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足以清偿债务,那么相当于担保人以物的价值履行了代为清偿的义务。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担保人的过错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担保人明知主合同存在违法情形仍提供担保,或者在担保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范围通常根据具体的过错情况和造成的损失来确定,旨在弥补债权人因担保人的过错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此外,在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如果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了额外的损失,担保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