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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有哪些权利

2026-01-01 01: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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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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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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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还在特定情况下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不同类型的用益物权人还享有各自特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用益物权人最基本的权利内容。

占有权: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只有占有了标的物,用益物权人才能实现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实际占有承包的土地,才能在上面进行耕种、养殖等活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占有土地,才能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等。

使用权:用益物权人有权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比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地役权人可以按照地役权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像通行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通行。

收益权:用益物权人通过对物的使用而获取经济利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农民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收获后将农产品进行销售从而获得经济收入;典权人在典期内使用典物,通过经营等方式获取收益。

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当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用益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干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这是保障用益物权人能够正常行使其权利的重要手段。

不同类型的用益物权还有其特殊权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等。这些特殊权利进一步丰富了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体系,使其能够更充分地利用标的物,实现物的价值。

用益物权人有哪些权利(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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