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没有义务赡养公婆。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赡养义务主要存在于特定的亲属关系之间,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儿媳与公婆之间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义务的直接亲属关系。所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儿媳妇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关系往往是复杂且相互关联的。虽然儿媳妇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丈夫对其父母有赡养义务。当丈夫履行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时,妻子通常会在家庭生活中给予一定的协助和支持。这种支持是基于家庭伦理道德、夫妻之间的感情以及家庭和谐的需要。
同时,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体现了法律对这种良好道德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在社会层面,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社会风气需要家庭成员共同努力。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儿媳妇赡养公婆,但从家庭和睦、亲情维系的角度出发,儿媳妇在能力范围内关心和照顾公婆,有助于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传承和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总之,虽然儿媳妇没有法定赡养公婆的义务,但在家庭生活中往往会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到对公婆的照顾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