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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继续性债权债务

2025-12-31 09: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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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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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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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债权债务是指债务并非一次履行就可完结,而是需通过持续的给付行为来实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中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产生新的权利义务。

继续性债权债务与一时性债权债务相对。一时性债权债务通常因一次给付行为就可使债的关系消灭,比如普通的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货物,买受人支付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履行完毕。而继续性债权债务则不同,它具有持续性。

从类型上看,继续性债权债务包含多个种类。例如,租赁合同就是典型的继续性债权债务关系。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持续让渡租赁物的使用权,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租赁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延续,每一个时间段都对应着不同阶段的权利义务。再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应方持续供应相应资源,使用方持续支付费用,这种关系也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的。

从法律特征来讲,继续性债权债务具有可分性。它是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履行的,每一段时间的履行都可看作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而且,由于其履行具有持续性,若一方违约,通常不会导致整个债的关系立即消灭,而是可能仅就违约部分进行处理。比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某一期租金未按时支付,通常出租人不会直接解除整个租赁合同,而是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法律后果方面,继续性债权债务在解除时,其效力一般仅向将来发生。也就是说,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但已经履行的部分通常不会恢复原状。以租赁合同为例,若合同中途解除,承租人已经使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无需返还,而之后未使用期间的租金也无需再支付。总之,继续性债权债务在经济生活中较为常见,对其准确理解有助于更好地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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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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