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开庭次数并无明确规定,可能一次庭审就判决离婚,也可能需要多次开庭,甚至最终也不一定能判离,关键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双方对离婚及相关问题的争议情况等。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离婚官司可能一次开庭就能解决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对于离婚的意愿达成一致,并且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方面都没有争议,那么在一次庭审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快速查明事实,进而作出离婚判决。这种情况下,双方能够理性协商,积极配合庭审程序,案件进展会相对顺利。
然而,更多的离婚官司往往不会如此简单。当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存在较大分歧时,比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法官通常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般不会在第一次诉讼时就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多次开庭审理。
另外,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也可能导致开庭次数增加。如果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复杂,涉及到房产、车辆、公司股权、存款等多种类型的财产,且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那么就需要多次开庭来查明财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财产的来源、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同样,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如果双方都争夺抚养权,或者对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存在分歧,也需要多次开庭进行调查和辩论。
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新的证据、新的情况,或者一方提出新的主张,这也可能导致需要再次开庭审理。总之,离婚官司开庭次数是不确定的,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