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始日期一般填写申请人需要证明的最早时间,通常为申请人出生年月日;截止日期填写开具证明的当天日期。
开始日期的填写:从逻辑上来说,无犯罪记录证明是要证明申请人从有行为能力可以承担刑事责任开始到某个时间点都没有犯罪记录。由于一个人从出生起理论上就有可能在成长过程中涉及犯罪行为,所以开始日期通常填写申请人的出生年月日。这是因为这是一个人生命的起始点,从这个时间开始记录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能完整涵盖其整个可能涉及犯罪的时间范围。例如,张三出生于1990年1月1日,那么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开始日期就应填写为1990年1月1日。
截止日期的填写:截止日期一般填写开具证明的当天日期。这是因为无犯罪记录证明反映的是截至开具证明时申请人的犯罪记录情况。公安机关是依据其系统内截至当前的信息来开具证明的,只能证明到开具证明那一天申请人没有犯罪记录。后续如果发生了犯罪行为,那是之后的情况,不在该证明的证明范围内。比如,张三在2024年7月1日去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那么截止日期就填写2024年7月1日。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申请人是用于特定项目或工作,对方可能会要求明确一个特定的时间段,这时就需要按照要求来填写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例如,某单位要求提供近五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那么开始日期就应填写五年前的对应日期,截止日期依然填写开具证明的当天日期。填写时要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要求来确定准确的日期。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八条
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