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史结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一方在结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需要明确几个关键要点。“重大疾病”的界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举哪些属于重大疾病,但通常包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这些疾病可能会对婚姻生活、生育以及另一方的健康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隐瞒”行为,如果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了另一方自己的病情,即便另一方仍然选择与之结婚,那么之后就不能以隐瞒病史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只有在患病方故意不告知,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才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
撤销婚姻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来实现,不能自行宣布婚姻撤销。并且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权利,这是一个除斥期间,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撤销权就消灭,不能再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