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撤诉后,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在六个月后才能重新立案起诉;但被告起诉离婚、有新情况或新理由的原告起诉不受该时间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撤诉后的重新立案起诉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里所提到的情况同样适用于原告撤诉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离婚诉讼中主动撤诉,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通常是不会受理的。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不受上述六个月时间的限制。如果是被告提起离婚诉讼,不受六个月的时间约束。因为法律对被告的起诉权利并未作出类似限制,被告随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原告有新情况、新理由,例如在撤诉后发现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自身权益的新情况,那么原告即使在撤诉后的六个月内,也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撤诉后的重新起诉时间并非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安排自己的诉讼行为,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