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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撤诉的程序

2025-12-29 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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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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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撤诉需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准许撤诉。若符合撤诉条件,法院会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离婚案件中,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当原告决定不再继续进行离婚诉讼时,可启动撤诉程序。

原告需要准备撤诉申请书。撤诉申请书应明确表达原告自愿撤回离婚诉讼的意愿,一般需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案由(即离婚纠纷)、申请撤诉的理由等内容。理由可以是双方达成和解、需要进一步协商等。申请书需由原告签字或盖章。

然后,将撤诉申请书提交给受理该离婚案件的法院。提交方式可以是当面提交给主审法官或法院立案庭,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但当面提交能更及时了解进展情况。

法院在收到撤诉申请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撤诉是否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愿,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规避法律等。如果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裁定一般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给原告和被告。

值得注意的是,按法律规定,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法院认为撤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不宜撤诉的情形,可能会裁定不准许撤诉。此时,原告仍需继续参与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受理。所以,原告在决定撤诉时应谨慎考虑。

离婚案撤诉的程序(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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