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办结婚证女方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若有过离婚经历,还需携带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等能证明婚姻状况的材料。
首先是户口簿和身份证。户口簿是证明个人户籍信息的重要证件,能反映出个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等。身份证则是更为常用的个人身份识别证件,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这两个证件是办理结婚证时必不可少的基础材料,用于确认女方的身份信息,以便婚姻登记机关准确记录和核实相关情况。
其次是无配偶声明。这一声明表明女方目前处于单身状态,有结婚的权利和资格。签字声明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女方需如实填写并签字,以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避免近亲结婚带来的遗传风险和法律问题。
最后是离婚证明材料。如果女方是二婚,意味着之前有过婚姻关系,需要提供能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材料。离婚证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后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离婚判决书是在通过诉讼离婚时,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标志着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调解书则是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出具的文书,同样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这些材料是证明女方当前婚姻状况为单身的关键依据,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这些材料来确定女方是否符合再婚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可能在具体要求上存在一些细微差异,在办理结婚证之前,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的婚姻登记处,以确保准备齐全所需的证件和材料,顺利完成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