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中,原告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等启动诉讼程序;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可针对原告的诉求准备答辩状和证据等积极应诉。
首先来看原告方面。第一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第二步,准备起诉材料。这包括起诉状,起诉状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子女抚养权归属等)、事实与理由等内容;还需准备证明双方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等;以及支持自己诉求的相关证据,例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分居协议、对方出轨的相关证据等)、财产证明(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子女出生证明等。第三步,前往法院立案。将准备好的起诉材料提交给法院立案庭,法院会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予以受理,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立案后,原告需等待法院安排开庭时间。
再看被告方面。当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要重视起来。第一步,仔细阅读起诉状内容,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二步,准备答辩状。答辩状应针对原告的诉求和理由进行回应,可以承认、反驳或者部分承认部分反驳。比如,如果原告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被告若认为不属实,应在答辩状中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第三步,收集和整理证据。证据要围绕自己的答辩观点来准备,比如要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等。第四步,按时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要遵守法庭纪律,积极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这可能会对被告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