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书下来后,法律未明确规定交警协调的具体次数,一般以能解决双方纠纷为目的,实际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次或多次协调。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之后,交警对于事故双方的协调并不存在固定的次数限制。从法律层面来看,并没有哪部法律法规对交警在这种情况下的协调次数作出明确的量化规定。交警进行协调的主要目标是促使事故双方就赔偿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化解矛盾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事故情况相对简单,双方争议较小,可能交警进行一次协调,双方就能达成共识。例如,一些轻微的刮擦事故,责任明确,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等问题没有太大分歧,在交警组织的协调过程中,依据责任认定书所划分的责任,很容易就赔偿等事项协商好,这种情况下一次协调就可能解决问题。
然而,要是事故较为复杂,双方矛盾尖锐,协调可能就需要多次进行。比如涉及人员重伤、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双方对于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等存在较大争议。一方可能认为赔偿金额过高难以承受,另一方则觉得自己的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交警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不断地做双方的工作,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不过,如果经过多次协调,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交警也不能无限制地进行协调。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所以,责任认定书下来后,交警协调次数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