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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哪条法律法规

2025-12-28 12: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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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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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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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名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兜底性规定。其本质特征在于这些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故意驾车冲撞人群、私设电网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严格把握其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要求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和紧迫性,并且这种危险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具有相当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犯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准确适用该罪名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哪条法律法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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