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能逮捕,但需满足法定条件。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危险驾驶罪,一般情况下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从刑罚角度看,拘役不属于徒刑以上刑罚。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上述法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形,即便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不是徒刑以上,也可能会被逮捕。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危险驾驶后,为逃避法律制裁有逃跑迹象,或者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行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罪通常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且不存在上述社会危险性,可能会采取取保候审等较为宽松的强制措施。总之,危险驾驶罪存在被逮捕的可能性,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定的逮捕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