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缓刑当地不接收,可通过了解不接收的具体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寻求法律救济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要明确当地不接收的原因。一般来说,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不接收缓刑人员,可能是因为材料不齐全、居住信息不明确、不符合当地的监管条件等。如果是材料方面的问题,比如法院交付执行时相关法律文书存在缺失或错误,那么需要及时与作出判决的法院沟通,要求其补充或更正材料。法院有义务按照规定完整、准确地交付执行所需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
当了解到不接收的原因后,若与相关部门存在分歧或对不接收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比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不接收的,可向其上级司法局反映。上级主管部门会对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督促基层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也是重要的解决途径。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详细说明自身情况,如在当地有稳定的住所、工作等能够保证接受监管的条件。同时,表达自己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改过自新的态度和决心,争取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通过上述常规途径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向作出不接收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查该决定;行政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不接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判决。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