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被逮捕和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会被关押在看守所,但也存在特殊情况。
一、逮捕后一般关押在看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这是因为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可能较为严重,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看守所作为专门的羁押场所,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管理条件,能够确保被逮捕人员的安全和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拘留后通常也关押在看守所拘留分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于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而行政拘留一般是由公安机关将被拘留人送拘留所执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被行政拘留的人同时涉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先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待进一步处理。
三、特殊情况虽然逮捕和拘留大多会将人员关押在看守所,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逮捕措施后,可能会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不被关押在看守所。此外,在一些偏远地区或者特殊紧急情况下,可能会存在临时的羁押安排,但最终还是会按照规定将人员送往看守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