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冻结银行卡的解封时间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若债务履行完毕等符合解封条件,法院会及时解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执行冻结银行卡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如果在冻结期限内,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比如还清了债务,那么法院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并将该裁定送达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收到裁定后会立即办理解封手续。
然而,如果在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向法院提出了续冻申请,法院会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续冻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导致银行卡提前解封。例如,经过法院审查,发现冻结行为存在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等,法院也会依法解除对银行卡的冻结。所以,法院执行冻结银行卡的解封时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