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阳,几乎所有银行的网点都可以办理残币兑换业务,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像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在沈阳分布有众多网点。这些银行资金实力雄厚、服务网络广泛、员工业务素质较高,能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为客户办理残币兑换业务。例如工商银行沈阳分行,其各营业网点配备了专业的工作人员,经过系统培训,能准确判断残币的兑换标准和比例。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等在沈阳也设有营业机构。它们注重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在办理残币兑换业务时,会为客户提供较为细致的服务。以招商银行为例,在客户办理残币兑换时,工作人员会耐心向客户解释兑换政策和流程。城市商业银行,沈阳本地的盛京银行以及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在沈阳的分支机构,同样承担着残币兑换的社会责任。这些银行对本地市场和客户需求有更深入的了解,能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沈阳农村地区有广泛的布局,对于农村居民的残币兑换提供了便利。它们贴近农村市场,熟悉当地情况,方便农村居民就近办理残币兑换业务。当需要兑换残币时,可前往距离较近的银行网点,携带残币前往银行柜台,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工作人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和兑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