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等级共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依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工伤伤残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的重要依据,其等级划分有着明确的标准和考量因素。
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是最为严重的情况,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况可鉴定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与一级相比,程度稍轻,但也是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像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等。三级和四级伤残同样是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但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有所不同。
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级伤残表现为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比如一侧前臂缺失、一手功能完全丧失等。六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等情况。
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伤残是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像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等。八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等。九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两个以上横突骨折等。十级伤残是最轻的等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例如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