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算刑期,但前期的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并非折抵刑期,而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等。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和拘留都是常见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是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之所以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主要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在案件侦查初期,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行为,这会严重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司法公正。例如,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销毁账目、转移资金等,如果不及时采取拘留措施,这些关键证据可能会丢失,导致案件无法侦破。犯罪嫌疑人可能有逃跑的风险。如果让其自由活动,可能会逃离司法机关的控制范围,使得刑事诉讼无法正常进行。比如一些暴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可能会选择潜逃到外地甚至国外。
虽然取保候审期间不算刑期,但它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相对宽松的强制措施。而前期的拘留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当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时,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所以,拘留和取保候审是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状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采取的不同措施,各自有着不同的目的和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