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诈骗属于诈骗罪。教唆犯并不是独立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诈骗行为,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诈骗罪论处。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对于教唆他人诈骗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诈骗行为本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一个人教唆他人去实施这样的诈骗行为时,教唆者和被教唆者就构成了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通常起到的是发起犯意、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
例如,甲教唆乙去诈骗丙的钱财,乙按照甲的教唆实施了诈骗行为,成功骗取了丙的财物。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作为教唆犯,要对乙实施的诈骗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的量刑会根据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如果甲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如果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则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对于教唆行为的认定,需要有明确的教唆故意和教唆行为。教唆故意是指教唆者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意图,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教唆行为则是指教唆者实施了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教唆他人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