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离婚不让看孩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对子女监护权和平等亲权的相关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都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和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里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不仅仅体现在物质层面,也包括精神层面的陪伴与关怀。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权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进行陪伴、教育和照顾。一方阻止另一方看望孩子,实际上是侵犯了另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剥夺了其与子女相处、交流的权利。
从法律的基本原则来看,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对于子女的权益也应该平等地享有和行使。一方单方面限制另一方看望孩子,破坏了这种平等的关系。
此外,从子女的角度出发,这种行为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父母的陪伴和关爱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发展至关重要。缺少任何一方的陪伴,都可能对子女的性格、情感和价值观的形成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被阻止看望孩子的一方可以先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尝试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对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能够正常看望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