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办理流程主要包括起诉、审理、判决三个阶段。
首先是起诉阶段。起诉方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离婚起诉状需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事实与理由(说明婚姻状况、离婚原因等)。相关证据通常有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一般情况下,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接着是审理阶段,这一阶段又可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小阶段。在审理前,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需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还会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之后,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双方和好,原告撤诉;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调解无效,进入开庭审理环节。开庭审理时,双方需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核实证据。
最后是判决阶段。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进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一审判决离婚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任何一方不服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上诉期内双方均不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