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并不要求必须分居,无论是否分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过,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对于诉讼离婚而言,法律并没有规定起诉离婚时必须要分居。任何一方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分居情况在离婚诉讼中是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需要注意几个要点。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分居,并不符合该法定条件。分居要满二年,这里的二年是连续的时间,并且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证人证言等。
在实际的离婚诉讼中,如果不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况,也不意味着就不能离婚。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除了分居情形外,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也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此外,即使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没有判决准予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进一步体现了分居情况在离婚诉讼中的重要性,但始终要明确,起诉离婚不以分居为必要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