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超过20年,法院一般会受理,但原告不一定能胜诉。法院受理案件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而不论纠纷时长。不过,若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被告以此抗辩,原告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时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然而,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房产纠纷,法院在受理阶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就会受理案件,不会因为纠纷超过20年而拒绝受理。
但是,当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如果被告以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且不存在特殊情况或法院未决定延长时效,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意味着原告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这20年期间,权利人一直在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或者存在不可抗力等导致无法及时行使权利的情形,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总之,房产纠纷超过20年法院会受理,但胜诉与否要结合诉讼时效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