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挂靠情形、多次转让拼装或报废车情形、套牌车情形、驾校学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事故情形等。
在交通领域,存在多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首先是挂靠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被挂靠人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从这种挂靠关系中获取了一定利益,所以应当对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是多次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情形。《民法典》规定,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拼装车和报废车本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法律严格禁止其上路行驶和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要对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是套牌车情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被套牌方同意套牌的行为存在过错,使得套牌车能够继续上路行驶,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及连带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过错方与驾校共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可能会涉及连带责任的问题。例如,培训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车辆制造商或销售商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可能与驾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若存在其他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方,也可能会产生连带责任的情形。总之,交通连带责任的规定旨在保障受害者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同时也促使相关主体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业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