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契税是一种财产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税种。
契税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从性质上来说,它属于财产税的范畴。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而契税正是针对房屋这种重要的不动产财产所有权转移行为进行征税。
契税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契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承受人。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导致产权转移的过程中,购买方、受赠方等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需要缴纳契税,而不是转让方。例如,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征收范围广泛。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多种形式的权属转移。无论是新房交易还是二手房交易,只要涉及房屋产权的转移,一般都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的税率通常是根据不同情况设定的。在我国,契税税率一般为3%-5%,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对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收具有重要意义。从财政角度看,它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从社会经济角度看,契税可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一定的调控,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和土地资源配置。

法律依据:
《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