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律师费一般情况下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由被告承担。
通常来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里,人身损害案件遵循“谁委托律师,谁承担律师费”的原则。这是因为律师费并非人身损害必然产生的直接损失,所以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让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请求。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律师费是可以由被告承担的。其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当发生人身损害纠纷时,败诉方需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那么在这种约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法院会按照合同约定判决由被告承担律师费。比如在一些涉及特殊服务的合同中,约定了在因服务导致人身损害纠纷时的律师费承担方式。
其二,某些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也会按照规定执行。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如因侵犯商标权导致的人身损害)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是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的。
其三,在一些侵权行为恶劣、被告存在明显过错的人身损害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让被告承担律师费符合公平原则和司法正义,也可能会酌情判决被告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比如被告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他人严重人身伤害,且在诉讼过程中态度恶劣、恶意拖延诉讼等情况。
总之,人身损害案件中律师费能否由被告承担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双方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