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时为还赌债支付给他人的物品通常不能返还。因为赌博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若有特殊情况,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可能存在不同处理结果。
在我国,赌博是被明确禁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赌博罪。基于赌博产生的赌债属于非法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受到法律保护,而赌债这种非法债务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性。
从法律逻辑上来说,支付物品用于偿还赌债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建立在非法的基础之上。当一方将物品交付给另一方用于偿还赌债时,这种交付行为是基于非法的赌博交易。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要求返还为还赌债而支付的物品的诉求,因为这是在维护法律对赌博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打击态度。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如果在交付物品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那么交付物品的一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撤销该交付行为。比如,一方以威胁对方人身安全等方式,迫使对方交付物品用于偿还赌债,此时受胁迫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交付行为,在法院判决撤销后,物品有可能返还。
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并为还赌债支付物品的情况,由于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超出其认知和能力范围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物品。但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保护规定,而不是对赌债本身合法性的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