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鉴定重新鉴定的完成时间通常在30个工作日内,复杂、疑难的鉴定可能会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但具体时长会因鉴定类型、鉴定机构工作安排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司法实践和各类鉴定工作中,对于重新鉴定的时间有着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委托鉴定重新鉴定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情况下最长可能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然而,这只是大致的时间范围,实际完成时间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类型的鉴定所需时间差异很大。例如,一些简单的文书鉴定,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得出结果;但像涉及医学、环境科学等复杂领域的鉴定,可能需要进行大量的实验、检测和数据分析,花费的时间就会比较长。
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和业务量也会对重新鉴定的时间产生影响。如果鉴定机构业务繁忙,案件积压较多,那么重新鉴定的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另外,在重新鉴定过程中,如果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这也会导致鉴定时间的增加。
此外,法律还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实践中,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鉴定时间。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鉴定时间确实无法按照正常规定完成,鉴定机构需要及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