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赔钱不撤诉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需依据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不赔钱不撤诉”这种情况中,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使用了威胁要挟手段。
如果是基于合法的诉求,比如在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确实遭受了损失,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向对方主张赔偿,要求对方支付合理的赔偿金额才同意撤诉,这不属于敲诈勒索。例如,甲被乙驾车撞伤,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在乙未赔偿这些合理费用前甲不撤诉,甲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应有的赔偿,并非非法占有乙的财物,这种情况不构成敲诈勒索。
然而,如果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并使用威胁要挟手段,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比如,一方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却故意虚构或夸大损失,以继续诉讼给对方造成不良影响(如损害商业信誉等)相要挟,迫使对方支付远远超出合理范围的钱财才同意撤诉,就可能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例如,甲与乙有经济往来,甲仅借给乙1万元,但甲起诉乙要求偿还10万元,在乙拒绝支付这不合理的10万元时,甲威胁乙若不支付就会让乙的生意无法正常开展,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包括双方的关系、纠纷的起因、诉求的合理性、行为的方式等。不能仅仅因为有“不赔钱不撤诉”的表述就认定构成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