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归女方迁户口,一般需先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再到孩子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最后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第一步:了解迁入地政策。不同地区对于户口迁入的政策有所不同,女方需要先向拟迁入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咨询,明确所需的条件和材料。比如有些地方要求有固定的房产,有些地方则对迁入人的社保缴纳情况有要求等。只有提前了解清楚,才能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二步:准备相关材料。通常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用以证明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女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等。这些材料是办理户口迁移的基础,务必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步:办理准迁证。女方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前往迁入地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准迁证。派出所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开具准予迁入的证明。在办理过程中,要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信息。
第四步:办理迁移证。拿到准迁证后,女方要带着准迁证、孩子的户口本等材料到孩子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会对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将孩子的户口信息进行迁出登记,并开具迁移证。
第五步:办理入户手续。女方持迁移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回到迁入地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派出所会将孩子的户口信息录入系统,完成户口迁移的最后一步。至此,孩子的户口就成功迁移到女方名下。整个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户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流程进行操作,如有疑问及时沟通咨询,以确保户口迁移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