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人起诉离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六个月内审结,但判离时间需看是否符合离婚条件。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准予离婚;若只是找不到人但不符合法定判离情形,可能第一次起诉不判离,需第二次起诉。
在离婚诉讼中,时间问题受多种因素影响。首先是诉讼程序的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当找不到对方时,法院通常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对方送达诉讼文书。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送达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包括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关于是否能判离,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应当准予离婚。但如果只是找不到人,而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能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通常会增加。
此外,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还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时间,比如公告送达的时间、鉴定评估的时间等。所以,找不到人起诉离婚最终判离的时间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无法给出一个确切的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