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监护人一般无需办理手续,按法律规定顺序确定;若对监护权有争议,可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通常情况下,按照这个法定顺序,自然就确定了监护人,无需专门办理手续。
然而,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情况。当存在争议时,首先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这些组织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指定后,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前述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会综合各方面因素,包括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与被监护人的生活情感联系、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此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而且,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