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有先后顺序规定。不同类型的被监护人,其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所不同。
在法律规定中,对于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是存在先后顺序的。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一顺序体现了亲属关系的远近和监护责任的逐步过渡。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基于亲子关系和对子女天然的抚养、保护义务。而祖父母、外祖父母与未成年人有较近的血缘关系,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他们通常会承担起监护责任。兄姐在年龄和生活经验上相对更有能力照顾弟弟妹妹。其他个人或组织作为最后顺序,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同意,以确保其具备监护能力和意愿。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双方有相互扶养和照顾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与成年人也有密切的亲情联系和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他近亲属则在前面顺序的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时,按顺序承担监护责任。最后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同样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法定监护人的先后顺序规定,是为了明确在不同情况下监护责任的承担主体,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