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方一直不出现,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处理。协议离婚时对方一直不出现,无法完成离婚登记;诉讼离婚时对方不出现,若为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拘传,若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首先来看协议离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还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对方一直不出现,就无法完成上述必要的程序,自然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当协议离婚行不通时,可以考虑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中,若对方作为被告一直不出现,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情况,比如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且法院认为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法院会对被告进行传票传唤。若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若被告不属于必须到庭的情况,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为了谨慎起见,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且被告缺席的情况,可能不会轻易判决离婚。但如果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需要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等,以增加自己诉求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离婚对方一直不出现并不意味着无法离婚,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依然可以解决婚姻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